王某与吉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7 16:06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梨郭民初字第87号

原告王某,男,1988年12月5日生,汉族,工人,住梨树县。

被告吉某,女,1986年5月4日生,汉族,教师,住梨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吉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150元,退回原告王某150元。

审判员  谢瑞桥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赵 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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