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爽与马状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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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7 16:18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梨郭民初字第552号

原告邱某,女,1986年10月02日生,汉族,住梨树县。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

被告马某,男,1985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邱爽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邱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邱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邱某负担150元,退回原告邱某150元。

审判员  闫国辉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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