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7 16:19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梨郭民初字第510号

原告娄 某,男,1987年1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被告董某某,女,1990年2月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娄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娄某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娄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娄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退回原告150元。

审判员  闫国辉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王 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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