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鲍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7 16:19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梨郭民初字第402号

原告张某,男,198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

被告鲍某,男,1978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

委托代理人李红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鲍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80元,退回原告张某75元。

审判员  闫国辉

二0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岳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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