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与牟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7 16:19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梨郭民初字第454号

原告刘某某,男,2006年12月13日生,汉族,现住梨树县。

法定代理人刘某。

被告牟某某,女,1987年2月2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牟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

审判员  闫国辉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王 鹤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