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某与韩某某占有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7 16:20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梨郭民初字第481号

原告于某某,男,1975年10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法定代理人于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凤久。

被告韩某某,女,1967年5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韩某某占有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1450元,退回原告于某某生1450元。

审判员  闫国辉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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