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某与韩某某占有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梨郭民初字第481号
原告于某某,男,1975年10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法定代理人于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凤久。
被告韩某某,女,1967年5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韩某某占有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1450元,退回原告于某某生1450元。
审判员 闫国辉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