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进与陈福军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7 16:32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城民初字第5号

原告李先进,住四平市。

被告陈福军。住梨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先进诉被告陈福军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先进以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先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李本直

审 判 员  刘志林

人民陪审员  毕守亮

二○一四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闫宁波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