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进与陈福军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城民初字第5号
原告李先进,住四平市。
被告陈福军。住梨树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先进诉被告陈福军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先进以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先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李本直
审 判 员 刘志林
人民陪审员 毕守亮
二○一四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闫宁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