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风清与胡玉志、李亚贤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7 16:32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城民初字第54号

原告王风清,住四平市。

被告胡玉志。

委托代理人张子维,住四平市。

被告李亚贤。

委托代理人张子维,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风清诉被告胡玉志、李亚贤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风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风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 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风清承担。

审 判 长  刘志林

人民陪审员  郝忠义

人民陪审员  张伟杰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闫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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