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凤俭与焦立新返还原物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城民初字第120号
原告周凤俭,现住四平市。
被告焦立新,现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凤俭诉被告焦立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凤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凤俭负担。
审判员 刘志林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闫宁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