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海波与袁占军物权确认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东民一重字第6号
原告辛海波, 1971年4月7日出生。住四平市。
被告袁占军,现羁押于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三监狱四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海波诉被告袁占军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辛海波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辛海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5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刘志林
人民陪审员 魏 馨
人民陪审员 毕守亮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闫宁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