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海波与袁占军物权确认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7 16:33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东民一重字第6号

原告辛海波, 1971年4月7日出生。住四平市。

被告袁占军,现羁押于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三监狱四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辛海波诉被告袁占军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辛海波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辛海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5元(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刘志林

人民陪审员  魏 馨

人民陪审员  毕守亮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闫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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