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国与李金宝徒弟常保经营权转包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7 16:34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城民初字第84号

原告胡国,住四平市。

委托代理人胡德富。

被告李金宝,住四平市。

委托代理人房晓雯,吉林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国诉被告李金宝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胡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胡国负担。

审 判 长  居洪武

审 判 员  刘志林

人民陪审员  郝忠义

二0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闫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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