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月朋与刘丽霞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7 16:45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城民初字第167号

原告孙月朋,个体业主,现住四平市。

委托代理人张健,四平市铁西区平西法律服务所。

被告刘丽霞,43岁,四平市铁东区隆帆小海鲜大排档经营者,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月朋诉被告刘丽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月朋以拟自行和解为由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月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居洪武

审 判 员  刘志林

人民陪审员  刘桂杰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闫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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