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彦伟与刘志武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7 16:45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民一小字第5号

原告张彦伟,现住四平市。

被告刘志武,四平市英城监狱警察,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彦伟诉被告刘志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彦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彦伟负担。

审判员  刘志林

二0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闫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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