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某与赵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7 16:45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城民初字第177号

原告江某某,住四平市。

委托代理人孙淑杰。

被告赵某某,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江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居洪武

审 判 员  刘志林

人民陪审员  韩东海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闫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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