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某某与赵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城民初字第177号
原告江某某,住四平市。
委托代理人孙淑杰。
被告赵某某,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江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居洪武
审 判 员 刘志林
人民陪审员 韩东海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闫宁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