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桂香与四平市铁东区哈福鹿场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7 16:45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城民初字第85号

原告于桂香,住四平市。

委托代理人郑宪清。

被告地方国营四平市铁东区哈福鹿场。

负责人许鸿国,场长。

委托代理人崔立民,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桂香诉被告地方国营四平市铁东区哈福鹿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桂香于2015年7月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于桂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居洪武

审 判 员  刘志林

人民陪审员  徐桂芳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闫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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