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淑芳、陈雅文与陈晓峰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7 16:45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城民初字第236号

原告田淑芳,住四平市。

委托代理人陈雅文,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代理人卢锐,四平市铁东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志愿者。

原告陈雅文,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告陈晓峰,司机,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淑芳、陈雅文诉被告陈晓峰共有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田淑芳、陈雅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二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居洪武

审 判 员  刘志林

人民陪审员  刘环宇

二〇一五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闫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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