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某某与门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7 16:45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城民初字第47号

原告任某某,住四平市.

被告门某某,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门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志林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闫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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