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继明与宏泰公司不当得利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7 16:45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城民初字第175号

原告冯继明,住四平市。

被告四平市宏泰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文顺,董事长

被告李荣梅,四平市宏泰地产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继明诉被告四平市宏泰地产有限公司、被告李荣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冯继明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冯继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刘志林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闫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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