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继明与宏泰公司不当得利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城民初字第175号
原告冯继明,住四平市。
被告四平市宏泰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文顺,董事长
被告李荣梅,四平市宏泰地产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继明诉被告四平市宏泰地产有限公司、被告李荣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冯继明于2014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冯继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刘志林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闫宁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