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伟丰与卢景凯、崔玉环确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城民初字第118号
原告张伟丰,男,汉族,1978年12月2日生,无职业,住四平市铁西区北沟街平齐委五组。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李绍奎,吉林言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景凯,男,汉族,1965年1月1日生,四平市铁东区顺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负责人,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十屋镇农场村四组。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范丽东,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玉环(卢景凯妻子),汉族,1969年10月7日生,四平市铁东区顺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负责人,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范丽东,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伟丰诉被告卢景凯、崔玉环确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通知原告依法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用并告知逾期不交的法律后果,原告仍未预交。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居洪武
审 判 员 刘志林
人民陪审员 王志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闫宁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