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伟丰与卢景凯、崔玉环确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7 16:45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城民初字第118号

原告张伟丰,男,汉族,1978年12月2日生,无职业,住四平市铁西区北沟街平齐委五组。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李绍奎,吉林言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景凯,男,汉族,1965年1月1日生,四平市铁东区顺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负责人,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十屋镇农场村四组。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范丽东,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玉环(卢景凯妻子),汉族,1969年10月7日生,四平市铁东区顺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负责人,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范丽东,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伟丰诉被告卢景凯、崔玉环确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通知原告依法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用并告知逾期不交的法律后果,原告仍未预交。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居洪武

审 判 员  刘志林

人民陪审员  王志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闫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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