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玉和与四平市铁东区城东乡河夹信子村民委员会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7 16:46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北民初字第102号

原告邱玉和,住四平市。

被告四平市铁东区城东乡河夹信子村民委员会。

被告郝云鹏,四平市农业银行职员,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玉和诉被告四平市铁东区城东乡河夹信子村民委员会、被告郝云鹏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邱玉和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邱玉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居洪武

审 判 员  刘志林

人民陪审员  刘桂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闫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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