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巍与苏金英抵押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7 16:46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城民初字第129号

原告孙巍,住四平市.

被告苏金英,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巍诉被告苏金英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巍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居洪武

审 判 员  刘志林

人民陪审员  王志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闫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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