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春红与王成林返还原物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7 16:46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城民初字第134号

原告高春红,住四平市。

被告王成林,44岁,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春红诉王成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春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高春红负担。

审 判 长  居洪武

审 判 员  刘志林

人民陪审员  王志奎

二○一四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闫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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