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文 /
2016-07-17 16:46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四民初字第228号

原告:李某某, 1980年12月3日出生,住四平市。

被告王某某, 1969年9月12日出生,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志林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闫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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