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某某与陈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7 16:47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四民初字第91号

原告惠某某,住四平市。

被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褚维英,四平市铁东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惠某某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自愿负担。

审 判 长  居洪武

审 判 员  刘志林

人民陪审员  刘桂杰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闫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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