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洋与李想买卖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7 16:47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城民初字第49号

原告刘洋,住四平市。

被告李想,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洋诉被告李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洋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志林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闫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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