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彪与吕芳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7 16:47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城民初字第238-2号

原告孙彪,个体业户。现住四平市。

被告吕芳。现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彪诉被告吕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9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5元(减半收取),保全费17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居洪武

审 判 员  刘志林

人民陪审员  刘桂杰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闫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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