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蛟与常虹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7 16:47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城民初字第127号

原告王海蛟,住四平市。

被告常虹,个体业户,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蛟诉被告常虹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蛟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海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居洪武

审 判 员  刘志林

人民陪审员  王启忠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闫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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