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凡山与朱海存、古丽娜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7 16:47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东北民初字第153号

原告孟凡山。住山东省菏泽市。

被告朱海存,1979年1月5 日生。户籍住址山东省菏泽市。现住四平市。

被告古丽娜,1981年11月21 日生。现住四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凡山诉被告朱海存、古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凡山于2015年2月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孟凡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保全费820元退还给原告。

审 判 长  刘志林

人民陪审员  魏 馨

人民陪审员  刘桂杰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 记 员  闫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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