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尹海与被上诉人李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四民终字第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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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尹海,男,195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公主岭市。
委托代理人许景惠,四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臣,男,1964年8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长春市绿园区。
委托代理人刘淑华,吉林庆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尹海因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3)公民一初字第12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尹海及其委托代理人许景惠,被上诉人李臣的委托代理人刘淑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一、原审判决对上诉人尹海一家1998年自黑龙江省青冈县迁至公主岭市怀德镇岭南村,其与被上诉人李臣走一户落一户以及双方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约定的事实认定不清。二、公主岭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2013)公农土仲字第03号裁决书的作出时间为2013年7月2日,而上诉人尹海于同年9月17日才向人民法院起诉,其是否已超过一个月的法定时限,重审时应予一并查清。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3)公民一初字第126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公主岭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王玉敏
代理审判员 毕 莹
代理审判员 孙 鹏
二0一四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魏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