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丙玲与东丰县宝康医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7 17:12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600号

原告侯丙玲。

被告东丰县宝康医院。

法定代表人康宝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丙玲诉被告东丰县宝康医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侯丙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丙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垫付),结案时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刘云山

审 判 员  徐东亮

人民陪审员  张 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苑莲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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