丛树民与刘殿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7 17:12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集民二初字第749号

原告:丛树民,男,1956年3月8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集安市。

被告:刘殿全,男,其他情况不详。

原告丛树民诉被告刘殿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丛树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晨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田雨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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