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学琴与宋永杰、任文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7 17:13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1683号

原告任学琴。

被告宋永杰。

被告任文香。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学琴诉被告宋永杰、任文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任学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学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结案时予以退回。

审判员  徐东亮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苑莲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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