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靖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荆喜逄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7-17 17:13

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靖民督字第3号

申请人靖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靖宇县靖宇大街76号。

法定代表人张学太,系理事长。

被申请人荆喜逄,男,地址:靖宇县蒙江乡。

申请人靖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并提供被申请人借款相应凭证,要求被申请人荆喜逄给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根据本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申请人荆喜逄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靖宇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支付令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审判员  薛天辉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顾淑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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