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X与王X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7 17:13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辽民初字第973号

原告: 刘X,女,汉族,1972年6月20日出生,护士,住东辽县。

被告:王X军,男,汉族,1976年1月7日出生,住东辽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诉被告王X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X在本院尚未对此案进行审理时,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 娟

二O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赵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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