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景良与被申请人徐衍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7-17 17:14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靖民确字第31号

申请人:刘景良,男,汉族,1979年6月12日生,住所地靖宇县龙泉镇,公民身份证号码220622197906123511。

委托代理人:王吉昌,男,汉族,1976年10月1日生,住所地靖宇县龙泉镇,公民身份证号码220622197610013516。

申请人:徐衍成,男,汉族,1978年4月1日生,住所地临江市,公民身份证号码220604197804013271。

委托代理人:王广亮,男,汉族,1970年2月11日生,律师,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公民身份证号码22062219700211003x。

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受理了刘景良、徐衍成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刘景良与徐衍成民间借贷纠纷,于2014年8月25日经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被申请人徐衍成于2014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刘景良人民币71,8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申请人刘景良与徐衍成在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靖民调字(2014)035号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本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审 判 员  薛天辉

审 判 员  陈建利

代理审判员  邵长慧

二0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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