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过小平等21人与被申请人靖宇阳光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靖民初字第16号
申请人:过小平,男,汉族,1966年5月25日生,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长乐镇尤家村51号。
申请人:王保林,男,汉族,1980年11月27日生,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武都镇南塔村二组。
申请人:藏明成,男,汉族,1978年1月25日生,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花园口镇一参委八组。
申请人:徐长江,男,汊族,1989年12月22日生,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花园口镇一参委十组。
申请人:唐红平,男,汉族,1984年10月17日生,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武都镇涪阳村九组。
申请人:赵茂全,男,汉族,1974年3月24日生,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武都镇豆坪村一组。
申请人:周超,男,汉族,1989年5月14日生,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武都镇南塔村一组。
申请人:谢平,男,汉族,1971年7月21日生,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双河镇蒲溪村四组62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10721197107211572.
申请人:侯策兵,男,汉族,1981年3月12日生,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武都镇南塔村二组。
申请人:刘汉彬,男,汉族,1952年9月28日生,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靖宇镇靖安委二组。
申请人:王连美,女,汉族,1980年2月14日生,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万兴乡写寨村委会下写寨组。
申请人:赵维立,男,汉族,1984年10月16日生,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大田街道朝阳村1-30号。
申请人:彭洪斌,男,汉族,1971年9月11日生,住所地吉林省抚松县东岗镇小山村二组。
申请人:王康,男,汉族,1999年10月3日生,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台城街道合利村1-92号。
申请人:刘安全,男,汉族,1964年2月11日生,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花园口镇一参委十组。
申请人:樊连成,男,汉族,1976年6月10日生,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三道湖镇东兴村一组。
申请人:王大志,男,汉族,1973年5月6日生,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武都镇南塔村二组。
申请人:周凤兰,女,汉族,1976年2月15日生,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武都镇南塔村二组。
申请人:邓明元,男,汉族,1971年9月8日生,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武都镇南塔村三组。
申请人:王龙,男,汉族,1986年9月17日生,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武都镇南塔村二村。
申请人:王娟,女,汉族,1987年4月5日生,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武都镇南塔村二组。
委托代理人:袁涛,靖宇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靖宇阳光置业有限公司,所在地靖宇县和谐南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吕君喜,系董事长。
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受理了过小平等21人、靖宇阳光置业有限公司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过小平等21人、靖宇阳光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于2015年1月22日经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被申请人靖宇阳光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3日前给付申请人过小平等21人工资90000.00元;
2、被申请人靖宇阳光置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31日前给付给申请人过小平等21人工资款,共计人民币304195.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申请人过小平等21人、靖宇阳光置业有限公司在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靖民调字(2015)016号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本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审 判 员 薛天辉
审 判 员 陈建利
代理审判员 邵长慧
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