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毕亚芝、周聪与被申请人李业治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7-17 17:39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靖民初字第62号

申请人:毕亚芝,女,汉族,1973年12月23日生,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永生村。

申请人:周聪,男,汉族,1994年8月15日生,住所地靖宇县那尔轰镇镇直委四组。

申请人:李业治,男,汉族,1974年9月25日生,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镇郊委六组。

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受理了毕亚芝、周聪、李业治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毕业芝、周聪、李业治健康权纠纷,于2015年4月27日经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被申请人李业治一次性给付申请人毕亚芝、周聪死亡补偿金,抢救医疗费,就医交通费,丧葬费,处理人员的误工费,父母的抚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法律规定的相关费用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00元。

2、申请人毕亚芝、周聪收取被申请人李业治给付的经济补偿金之后,不再对被申请人李业治主张任何民事责任。

3、本协议书经靖宇县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后,被申请人李业治一次性将补偿金给付申请人毕亚芝、周聪。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申请人毕亚芝、周聪、李业治在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靖民调字(2015)062号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本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薛天辉

审 判 员  陈建利

代理审判员  顾淑丽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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