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于恩利与被申请人刘中华、冷艳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靖民初字第57号
申请人:于恩利,女,汉族,1977年8月9日生,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靖宇镇河南委十三组。
被申请人:刘中华,男,汉族,1975年4月9日生,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靖宇镇新兴委三组。
被申请人:冷艳辉,女,汉族,1978年2月12日生,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靖宇镇新兴委三组。
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受理了于恩利、刘中华、冷艳辉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于恩利、刘中华、冷艳辉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5月12日经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被申请人刘中华、冷艳辉2015年5月16日一次性给付申请人于恩利借款人民币40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申请人于恩利、刘中华、冷艳辉在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靖民调字(2015)057号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本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薛天辉
审 判 员 陈建利
代理审判员 顾淑丽
二0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