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葛志学与被申请人靖宇县亿峰木业有限公司、郭俊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文 /
2016-07-17 17:52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靖民初字第88号

申请人:葛志学,男,汉族,1984年1月10日生,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靖宇镇。

申请人:靖宇县亿峰木业有限公司,所在地吉林省靖宇县靖宇镇保安村。

法定代表人:郭俊峰,男,汉族,1965年8月10日生,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靖宇镇。

申请人:郭俊峰,男,汉族,1965年8月10日生,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靖宇镇。

本院于2015年7月3日受理了葛志学、靖宇县亿峰木业有限公司、郭俊峰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葛志学、靖宇县亿峰木业有限公司、郭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7月3日经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申请人葛志学与被申请人靖宇县亿峰木业有限公司及郭俊峰终止履行靖民调字[2015]081号调解书。

2、被申请人靖宇县亿峰木业有限公司、郭俊峰于2015年7月5日之前一次性给付申请人葛志学借款本金1,200,000.00元及利息10,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申请人葛志学、靖宇县亿峰木业有限公司、郭俊峰在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靖民调字(2015)088号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本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薛天辉

审 判 员  陈建利

代理审判员  顾淑丽

二0一五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蔡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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