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喜华与被申请人吴国荣、毛成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靖民初字第89号
申请人:刘喜华,女,汉族,1966年1月17日生,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靖宇镇。
申请人:吴国荣,女,满族,1964年8月25日生,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靖宇镇联安委六组。
申请人:毛成新,男,汉族,1962年10月1日生,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靖宇镇。
本院于2015年7月7日受理了刘喜华、吴国荣、毛成新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刘喜华、吴国荣、毛成新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7月6日经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被申请人吴国荣、毛成新于2015年7月9日之前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刘喜华借款本金50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申请人刘喜华、吴国荣、毛成新在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靖民调字(2015)089号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本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薛天辉
审 判 员 陈建利
代理审判员 顾淑丽
二0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蔡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