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宇县三道湖镇金嘉林场与石宝锋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7 17:54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靖民二初字第615-3号

原告:靖宇县三道湖镇金嘉林场,住所:靖宇县。

法定代表人:韩广禄,系场长。

委托代理人:王树才,男,汉族,1964年5月3日出生,靖宇县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靖宇县。

被告:石宝锋,男,汉族,农民,住靖宇县,(其他不详)。

委托代理人:郭新敏,吉林郭新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靖宇县三道湖镇金嘉林场诉被告石宝锋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需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作为参考,而另案尚未审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李艾遥

代理审判员  刘磊

代理审判员  邵栋

二○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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