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翔生与被申请人王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靖民初字第87号
申 请 人:王翔生,男,汉族,1985年8月4日生,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靖宇镇新村委三组。
申请人:王刚,男,汉族,1973年7月26日生,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靖宇镇三组。
本院于2015年7月1日受理了王翔生、王刚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王翔生、王刚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6月30日经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被申请人王刚于2015年7月5日前一次性给付申请人王翔生借款人民币50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申请人王翔生、王刚在靖宇县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靖民调字(2015)087号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本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薛天辉
审 判 员 陈建利
代理审判员 顾淑丽
二0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蔡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