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显辉与李淑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7 18:06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白山民二终字第2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荣显辉,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临江市。

委托代理人:姜汉平,吉林靖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淑凤,女,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

委托代理人:荆卫华,吉林荆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荣显辉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5)浑民二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5)浑民二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8210元,由退还上诉人荣显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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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朱瑛华

代理审判员  毕克强

代理审判员  杨鸿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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