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于兴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7 18:34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德民初字第9439号

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柏支行)

负责人王锐,行长。

被告于兴军,住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德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于兴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现住址不明确,本院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6元,返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晶慧

二O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王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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