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承荣、荣楠与王恩峰、高爱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7 18:34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4096号

原告刘承荣,女,1949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德惠市胜利街惠东委三组。

原告荣楠,女,1985年2月25日生,汉族,住德惠市建设街元宝委7组。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荣菲,女,1981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告王恩峰,男,1972年8月23日生,汉族,住德惠市胜利街。

被告高爱军,男,1972年4月22日生,汉族,住德惠市建设街红旗委3组。

原告刘承荣、荣楠与被告王恩峰、高爱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原告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3元,减半收取406.5元,由原告承担406.5元。邮寄送达费108元返还原告。

审 判 长  马晶慧

审 判 员  李 东

人民陪审员  刘 杰

二O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姜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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