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超与张仁吉、滕宇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7 18:35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4202号

原告张超,住沈阳市经济开发区。

被告张仁吉,住址长春市经济开发区。

被告滕宇飞,46岁,住址德惠市。。

原告张超与张仁吉、滕宇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10月29日,被告张仁吉原告处借款5万元。被告滕宇飞担保,至今未还,现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给付借款本金11万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被告张仁吉的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现已被公安机关羁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返还原告1050元。邮寄费108元,返还原告72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晶慧

二0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姜成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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