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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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7 19:0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德民初字第4478号

原告孙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被告赵某某,男,汉族,住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权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返还原告150元;邮寄送达费112元,返还原告150元。

审 判 长  卢清贵

代理审判员  薛冬梅

人民陪审员  李景昌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邵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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