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7 19:01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德民初字第422号

原告冯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被告梁某某,男,1970年1月10生,汉族,农民,住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返还原告150元;另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卢清贵

二0一四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邵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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