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7 19:01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德民初字第1145号

原告郭某某,女,1989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德惠市。

被告高某某,男,1989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及邮寄送达费72.00元,返还原告。

代理审判员  王立乾

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宋艳艳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