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井复与张立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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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7 19:01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德民初字第1510号

原告杨井复,男,汉族,住德惠市。

被告张立华,女,汉族,住德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井复与被告张立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权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杨井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返还原告50元。

审 判 长  卢清贵

人民陪审员  杨 波

人民陪审员  李景昌

二○一四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邵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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